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617号)、《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苏公厅〔2018〕46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连政发〔2019〕9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管理部门、工作标准和责任主体,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十二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分户,第三章户口申报,第四章户口注销,第五章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十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十一章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一是明确管理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籍办理服务大厅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和规范户口登记管理中涉及户口申报、注销、恢复、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户口证件、户口专用章、人口信息、档案管理,以及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等工作。
三是明确责任主体。户籍办理工作坚持“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责任追究不受具体责任人岗位和职务限制。调查人、审核人、审批人、办理人要分别对自己的调查、审核、审批和办理的结果签字负责。
四、涉及范围
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