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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8049301/2024-00044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4-08-12
文号: 连城管发〔2024〕59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切实深入推进我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研究,制定《连云港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城管局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9-05 15:23

连云港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在建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尚未完工或暂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违法建设行为已被发现,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完成的,视为在建违法建设。

违反土地、交通运输、水利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在建违法建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县(区)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各司其责、联动执法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 在建违法建设的防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议事协调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和评议考核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议事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违法建设治理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依法治理在建违法建设。

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内在建违法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在建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根据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赋权查处在建违法建设。

市、县(区)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赋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建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违建执法机关。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治理工作机制,对在建违法建设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本区域内建设情况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违建执法机关报告,做好查处协助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妨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违建执法机关的书面告知,对在建违法建设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相关登记。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房屋预售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违建执法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违法建设防控和配合查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提供便利,在办理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房屋权属等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在建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履行违法建设行政决定的,违建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有关信息依法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章 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十四条  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包括发现并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实施拆除。

第十五条  违建执法机关对在建违法建设线索受理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法建设的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工通知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被查处在建违法建设状态的监管,严密防控。

在建违法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要求当事人提供经依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规划许可手续等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可以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测量、绘制现场勘验图等取证活动,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调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同步上传至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员到场配合。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上签字或者不能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执法过程并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场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同时作为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履行见证职责,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

第十八条  对于当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在建违法建设,需要查询、核实规划管理相关档案资料和信息的,违建执法机关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发函请求协助,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并在收到协助函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助要求提供资料、信息或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经调查核实,在建违法建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可以拆除的,违建执法机关应当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对于现场无法直接认定为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于认定当日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违建执法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违建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进行记录并复核。

在建违法建设依法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不能拆除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履行可以采取自行拆除、协助拆除方式。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拆除。

在建违法建设拆除完毕后,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复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并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当事人拒不按照《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要求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的,在建违法建设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责成本级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被责成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除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前自行清理违法建设内财物,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的,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依法将财物登记造册,保管存放,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二十三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在建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建违法建设违法状态消除后,违建执法机关向有关协助部门制发违法行为消除告知书,告知协助部门解除有关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现场实施实时管控,防止违法建设行为再次发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在建违法建设属地治理职责或者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或部门,有权机关应当进行督查督办。经督查督办后仍未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建执法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在建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议事协调部门予以通报,并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疏于防控,不履行巡查、发现、报告、制止等职责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在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1日。


http://cgj.lyg.gov.cn/lygcsglj/ywwjl/content/3f3bf7e9-1331-415f-9e03-e577d60c5aa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