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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2-11-08 11:12:48
  • 来源: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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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发改价格发〔2019〕505号) 

 

各县、区发改委(发改局)、住建(规建)局、水利(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进一步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苏价工〔2018〕107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连云港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区(不含赣榆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纳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对用水量超过核定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用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超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用户不重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执行居民水价的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按照《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及省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本地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户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核定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

用水户因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本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水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定额用水计划进行修订、补充或者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根据实际用水量计量,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水量,除缴纳对应类别水费外,须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

第一档: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一倍征收; 

第二档: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二倍征收; 

第三档:在20%以上25%以下(含25%)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三倍征收; 

第四档:在25%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四倍征收; 

第五档:31%以上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五倍征收。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使用的加价标准按以上加收标准1.5倍征收。 

供水水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各种附加费用。

四、计费周期和方式

对用水户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月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使用自备水的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五、征缴程序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水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对收到本期加价水费征收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未缴纳的,除应缴纳加价水费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绝

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将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黑名单”。 

六、资金用途

对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的费用,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节水管理、自来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工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核定、加价水费的征收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供水企业要及时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水量信息并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 

(二)实行分级管理。计划用水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各县(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水利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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