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 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 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公布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连价工[2011]126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连云港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连建工[2011]249号)规定,经相关程序,现公布我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收费具体标准(试行)见附件。
二、住宅开发企业委托供水单位建设供水设施的,建设费用户按不高于附表所列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执行。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至居民自来水计量装置(表池、水表)止的工程建设,包括供水设施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三、供水单位应当安装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负责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其维护、运行和管理费用,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供水单位,按不高于附表所列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执行。
居民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水企业对居住区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仍由最终用户负责管理。
四、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收取。建筑面积已建设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五、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供水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高度≤18m的,规划设计方案中有加压设施的,其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附表所列B栏对应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的80%执行。
七、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连云港市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指导性标准
项目名称及分类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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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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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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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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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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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m<建筑高度≤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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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建筑高度≤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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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m<建筑高度≤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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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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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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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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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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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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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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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建筑面积≤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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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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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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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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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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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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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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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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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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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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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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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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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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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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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筑面积>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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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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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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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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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说明:
1、本表“建筑面积”是指各类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
2、费用的计算等于建筑面积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单价;
3、建设费不含供水设施用房土建费用。
4、运行、维护和管理费含泵房运行动力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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