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 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81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清理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价工[2016]173号)和《关于公布供水,供气,供热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7]145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明确市区供水专业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范围
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范围为供水,供气经营企业提供的与居民生活相关的专业服务收费。涉及非居民的专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供水,供气经营企业应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及相应的建设,安装工程定额,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专业服务费用标准,并委托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具体内容
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项目归并为三类。
(一)基本服务类
1.办证(卡)费。首次办证(卡)免费,因用户原因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缴费证(卡)的可以按成本收取费用。保留补办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
2.复接费。包括恢复供气、停气复接、报停复供、复表安装、二次点火等。仅履行复供手续的不得收费,需上门提供服务的可收取复接费。
3.校验费。包括表计检测、检验、试压、复验、查勘等。经营企业主动开展的服务不得收费;应用户要求开展的检校服务。可收取检校费,经检定表具不合格的不得收费。
4.取消开户、过户费。包括过(迁)户手续费、过户工本费、过户更名费等开户、过户收费。
(二)建设安装类
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分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工程(含庭院管道,燃气表及入户表前管道)和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扩容改造,维修,养护,更新等项目。
1.燃气。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工程施工安装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计入开发成本,不另行向住户收费。
2.供水。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标准。对于“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费用,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区域停止收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运行维护继续按连价工[2011]126号执行。
(三)户内维修服务类
包括应用户要求上门查漏,开孔,点火,故障排除,安全隐患整改,表计,电池,软管,阀门等更换,修理及户内设施拆除,移改,安装等,可收取上门服务费,材料费按实际收。
三、有关要求
供水,供气相关企业要求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禁价外加价;切实落实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要认真细致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的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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