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业务的通知
- 时间:2012-06-19 15:48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
提取和贷款有关业务的通知
各县管理部、各科室、市区营业部、东部城区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功能,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第三联)外,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若已将《房屋所有权证》向银行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二、购买本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材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第三联)、购房发票(第一联)或收据。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三、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且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提取时限为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只限提取一次。
四、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双方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以及离婚证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或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办理。提取额度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列明金额提取且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提取时限为离婚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只限提取一次。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定居证明。
七、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办理本地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先申请,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时尚未归还的商业贷款本金和所购房屋总房款的60%。购房时已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须从贷款金额中扣除。
八、异地购房本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同一购房行为采用两种以上贷款方式的,贷款额度合并计算,总贷款额度不应超过所购商品房总房款的70%、二手房总房款的60%。
九、职工购建房可以就该购建房行为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防止同一购建房行为“又提又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在贷款前不能提取,贷款发放30日后可申请直接提取还贷,其中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还可以办理签约提取还贷。
十、各县管理部、市区营业部、东部城区管理部要加强对购建房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审核,对已办理购建房提取或贷款的证明材料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房屋买卖契约》首页、《规划许可证》、契税完税凭证(第三联)、购房发票(第一联)或收据上要加盖“已办理提取”或“已办理贷款”的戳记并进行扫描留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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