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95/2024-00068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3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提振乡村振兴动能,拓宽农民致富渠道,丰富我市滨海旅游业态,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连云港市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休闲渔业、渔村民宿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出海观光、海岛旅游等旅游模式不断丰富,海洋旅游实现向亲海拓展,向远海延伸。在日益旺盛的出海观光需求和海上旅游休闲新业态亟需配套监管的迫切形势下,我市积极探索创新,在省内率先出台《办法》,推动海上旅游休闲经营活动有章可循。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海上旅游休闲船舶定义。《办法》明确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且船长不超过12米,从事观光、游乐等海上旅游休闲活动的船舶,包括游艇、帆船、摩托艇等。
(二)理顺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监管责任链条。《办法》明确沿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所辖区域内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相关船舶的日常监管和备案登记;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市场监管、海警、海事和气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依法履行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相关管理职责。
(三)推动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规范运营。《办法》明确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海上旅游休闲船舶及操作船舶的船员应当取得相关证书;经营游艇的,应当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航海体验、休闲旅游及驾驶劳务服务等。
(四)强化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办法》明确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成立安全管理专职部门,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当在游客登船前,对其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指导帮助游客穿好救生衣,为船舶和乘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等。
网站地图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版权所有
主办: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518-8568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