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基本编码:0203621000
实施主体:市审计局
行使层级:省级,本级,县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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