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基本编码:0203639000
实施主体:市审计局
行使层级:省级,本级,县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