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0-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十六条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3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4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5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

6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款

7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款

8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9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

10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11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

12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四)款

13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款

14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15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

16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

17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四)款

18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五)款

19

对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

20

对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

21

对国家机关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

22

对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四)款

23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24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

25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

26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四)款

27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五)款

28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六)款

29

对国家机关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八条

30

对单位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

31

对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

32

对单位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三)款

33

对单位虚列投资完成额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四)款

34

对国家机关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条

35

对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一条

36

对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37

对国家机关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38

对国家机关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三)款

39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40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41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款

42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43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44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

45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款

46

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七条

47

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

填写说明: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执法事项,并列明依据的条款,不需列明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