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信息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分别对加强食品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2016年,省人大依据《食品安全法》授权规定,出台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三、当前状况
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初步排查约1000余家,生产的产品主要有糕点、面制品、食用油、豆制品等。我市食品小作坊数量众多、规模小、分布广、隐患多,具有季节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较多,并且存在生产高风险食品的情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不到位、食品原料采购把关不到位和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难以保障等问题突出。
四、起草修改过程
2016年5月,我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连云港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对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分析,在充分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连云港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了座谈会,通过网站征求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讨论,经修改后最终定稿。
五、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
(一)本办法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不包含以下情形:
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2、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在同一或相邻地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商业店铺;
3、在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中包含的加工制作行为和现做现卖行为;
4、以中央厨房方式加工制作食品并配送餐的行为,如:放心早餐、网上订餐等;
5、拟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关于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工作,并提供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第五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及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及相关工作(第六条)。
(三)重点内容
1、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条)。
2、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的要求(第七条)、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3、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的处理方式(第十一条)以及受理(第十二条)、审查(第十三、十四条)、决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4、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限(第十八条)、摆放及保管(第十七条)要求;
5、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将已列入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食用农产品及列入食品流通、餐饮管理范围的情形和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做了明确,不列入食品小作坊登记范围。
2、《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按照规定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申请登记过程中避免在征询意见环节因审查时限和意见反馈时间冲突导致登记周期过长而不能及时登记,并且防止审查结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出现不一致时导致不必要的矛盾,同时方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减少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等角度出发,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同意其在本行政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出具同意该小作坊在本行政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