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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24年连云港市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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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连云港市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5-11 16:05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婴幼儿塑料奶 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 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 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 任何人不得调换。

2.2 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同一型号 10 个。

3.检验依据

表1 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2

总迁移量(50%乙醇,

70℃,2h)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 Pb 计)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7-2016

GB 31604.7-2023

6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

(50%乙醇,100℃,0.5h)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41-2016

7

特定迁移总量

(以对苯二甲酸计)

(50%乙醇,100℃,0.5h)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21-2016

8

特定迁移总量

(以乙二醇计)

(50%乙醇,100℃,0.5h)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44-2016

9

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

GB 4806.7—2023

GB 4806.7—2023

GB 31604.52—2021

备注:

1.总迁移量(50%乙醇,70℃,2h)项目重复浸泡三次,取最后一次检测结果;

2.脱色试验项目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3.特定迁移量(以锑计)(50%乙醇,100℃,0.5h)项目、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 甲酸计)(50%乙醇,100℃,0.5h)项目和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50%乙醇, 100℃,0.5h)项目适用于材质为 PET 的塑料奶瓶。

4.高锰酸钾消耗量不适用生产日期在2024年9月6日之后的、且淀粉含量≥40%的淀粉基塑料材料及制品。

5.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仅适用于生产日期在2024年9月6日及之后的、且含有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类着色剂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类物质的产品。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 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 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 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 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