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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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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度)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5-11 15:39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按照《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关于监督抽查抽样要求,确定和实施抽样方案。此次监督抽查主要在流通领域进行。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款式、同一颜色和同一花型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购买样品,索取发票留证。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实体店。覆盖商场、超市、批发(集贸)市场、专卖店或便利店(杂货店)等实体店,尽量覆盖市场现有品牌。本次抽查36批次,抽样数量:儿童服装:2件/条/套(其中备样1件/条/套);婴幼儿服装:4件/条/套(其中备样2件/条/套),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所采样品应得到生产单位的确认。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需在现场检验的样品除外。

对封存在实体店的备用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样品检验合格或者异议期满后通知实体店解封样品。

3、检验依据、项目及方法

3.1 检验依据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

GB/T 33271-2016《机织婴幼儿服装》

GB/T 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FZ/T 73025-2019《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等。

3.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2912.1-2009

2

pH值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7573-2009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4

异味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 18401-2010 6.7

5

耐水色牢度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5713-2013

6

耐汗渍色牢度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3922-2013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3920-2008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3920-2008

9

耐唾液色牢度

GB 31701-2015

或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18886-2019

10

耐皂洗色牢度

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3921-2008

11

耐光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8427-2008

12

耐光、汗复合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4576-2009

13

起球

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GB/T 4802.1-2008

14

绳带

GB 31701-2015

GB31701-2015 4.4.3

15

附件锐利性

GB 31701-2015

GB/T 31702-2015

16

残留金属针

GB 31701-2015

GB/T 24121-2009

17

纤维含量

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

FZ/T 01057

GB/T 2910等

备注

②耐光、汗复合色牢度仅考核夏装。

③如果未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则该项目检验只出具实测值,不进行单项判定。

4、判定原则

a)判定规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b)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附件12.2要求执行。

在市场实体店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项目符合/不符合××标准、××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5、异议处理

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