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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度)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高职)学生穿着的学生校服。本细则规定了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关于监督抽查抽样要求,确定和实施抽样方案。此次监督抽查主要在生产企业进行。
2.1 抽样方法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款式、同一颜色和同一花型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生产企业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方法产生。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确定产品批次基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所需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可封存于受检企业。抽样人员须索取购买样品发票、收据等购样凭证。抽样数量:2件/条/套,含备样1件/条/套,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件/条/套。
2.2 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件/条/套。
2.3 抽样数量:在全市范围内抽取3家企业,每家企业抽取4个批次,共计12批次。每一批次抽取2件/条/套(含备样1件/条/套)。
3、检验依据、项目及方法
3.1 检验依据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
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招标文件、供货合同等
3.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912.1 |
2 |
pH值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7573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17592 GB/T 23344 |
4 |
异味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 18401 |
5 |
耐水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5713 |
6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2 |
7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2 |
8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0 |
9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0 |
10 |
绳带 |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 31701 |
11 |
附件锐利性 |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1702 |
12 |
残留金属针 |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4121 |
13 |
纤维含量 |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
FZ/T 01057 GB/T 2910等 |
14 |
耐光色牢度 |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8427 |
15 |
耐光、汗复合色牢度 |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14576 |
16 |
耐皂洗色牢度 |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1 |
17 |
起球 |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4802.1 GB/T 4802.3 |
备注 |
①如果产品安全类别标注执行GB 18401-2010标准,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为推荐性要求,考核指标依据明示的产品标准执行。 ②耐光色牢度和起球项目仅考核校服的面料。 ③耐光、汗复合色牢度仅考核夏装。 ④如果未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则该项目检验只出具实测值,不进行单项判定。 |
4、判定规则
a)判定规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b)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附件12.2要求执行。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项目符合/不符合××标准、××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5、异议处理
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