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操作指南
  • 时间:2024-01-23 14:0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实名认证指南.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