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2-12-02 11:45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材料
1.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
2.被冒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本人不能到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3.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二、申请撤销冒名登记联系方式(仅限市局登记企业,其他请咨询相应登记机关)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处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振华东路18号 联系电话:0518-85796119 85796589
三、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