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3-09-08 09:2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个转企”登记的范围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登记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转型为企业。
二、“个转企”登记机关
“个转企”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
三、“个转企”登记的条件
“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一)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
(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三)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四、“个转企”登记的优点
“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
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