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我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有关货运站经营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本市范围内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的货运站经营者。
本通告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备案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市区(不含赣榆区)货运站备案工作由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各县区货运站备案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指定部门承办。
已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且未备案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申报备案;新增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地址
市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50号交通窗口(咨询电话:0518-85868069)
赣榆区:赣榆区青口镇盛世路8号赣榆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交通窗口(咨询电话:0518-86269100)
东海县:东海县晶都大道28号东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1-163号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18-87281700)
灌云县: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76-80号交通窗口(咨询电话:0518-88812030)
灌南县:灌南县集中办公区8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2010窗口(咨询电话:0518-83896117、83896006)
五、备案条件
(一)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已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完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等设备,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货运站运营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不收取费用和后面的安全管理没有关联性)
2.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