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下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详见附件),现对本机关核发的符合撤销条件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撤销。
凡被公告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
附件: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xlsx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