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局属单位退休人员返聘管理的通知》,明确严控返聘人员范围、规范返聘审批流程、落实返聘工作要求三个方面15条措施,引导规范退休人员返聘行为,为全局系统规范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制度依据。
《通知》提出,退休人员返聘坚持“非必要不返聘”原则,从严控制返聘行为和范围,返聘须有正当理由和客观需要。单位返聘人员岗位,原则上为一线岗位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且短期难以招聘到合适人选和无法进行人员调剂的岗位。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须具备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劳动技能,以及胜任岗位的身体和心理条件、政治素养、职业道德。
《通知》明确,退休人员返聘按照“凡返聘必审批”要求,由返聘单位履行申请程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返聘人员,坚决杜绝“未批先用、不批自聘”现象。返聘审批流程为返聘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填写《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拟返聘退休人员信息表》并附班子集体研究记录——返聘单位的局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返聘。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拟返聘人员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以及后期用工行为的规范性负责,承担返聘审批和后期用工过程中因信息不实、用工不规范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问责风险。用人单位须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返聘期间的岗位职责、薪资待遇、服务期限等内容,并为返聘人员购买对应返聘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降低用工风险。各单位须严格控制返聘人员的返聘期限和次数,一个返聘周期不得超过1年。确需继续返聘的,最长返聘期限不得超过退休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后的3年。要建立返聘人员专项档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确保档案资料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