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3-00031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3-01-04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2012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 ||
内容概览: | 2012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 ||
时效: | 有效 |
2012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东海县山左口绿源污水处理厂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20万吨聚丙烯、18万吨多元醇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1年7月份开工建设,现处于建设阶段,主体工程尚未建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1、责令你公司年产20万吨聚丙烯、18万吨多元醇项目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
连云港市弘扬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厂区内另有三个外排口均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己将其位置标示为1号排口、2号排口、3号排口)。其中3号排口位于厂区近西北角围墙下,属于你公司为向外排放酸洗池管道的渗漏废水而擅自开挖,并在厂区外挖有近两米长小沟将渗漏废水引入附近沟渠。我局监测人员对上述1号排口、2号排口和3号排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数据表明这三个排口所排放的废水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1、责令封堵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2、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东海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公司未安装氨氮自动监测仪,为此我局于2011年8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连环责改字[2011]第9号),责令你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前安装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但201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仍未按我局要求安装氨氮自动监测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
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贮存蒸馏残渣的危险废物贮存棚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蒸馏残渣扬散流失。此前,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已责令你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至我局检查时,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
连云港市兆昱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
钕铁硼磁体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于2008年9月23日经连云港市环保局批准,项目主体工程于2011年6月建成,并于2011年6月投入生产至今。但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于2011年6月开工建设,至今尚未完全建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1、责令你公司钕铁硼磁体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停止生产,直至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2、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连云港市云台电镀厂 |
利用雨水及清下水排放口排放电镀废水,经采样监测,数据显示该电镀废水中pH值、铬、铜、锌、镍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
连云港连连化学有限公司 |
800t/a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450t/a4,4-二硫化二吗啉、800t/a2-巯基苯并噻唑锌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保局审批后,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擅自停建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三效升膜蒸发设施,且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后,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达4年多。 |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800t/a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450t/a4,4-二硫化二吗啉、800t/a2-巯基苯并噻唑锌盐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
江苏和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从2011年4月至今,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将约810吨固体废物废盐转移出江苏省,外售至浙江长征化工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
连云港恒顺化工有限公司 |
1000吨/年邻磺酸钠苯甲醛、500吨/年邻甲氧基苯甲醛生产线当日正在生产。该项目的环评报告表于2005年12月经市环保局批复同意;项目主体工程于2011年12月建成后,未经环保部门核准同意即擅自投入生产,至今生产累积已超过5个月。该项目配套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己建成,但至今尚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1000吨/年邻磺酸钠苯甲醛、500吨/年邻甲氧基苯甲醛生产线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
连云港吉鑫化工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吡唑酮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环保局审批同意(连环发〔2010〕346号),项目主体工程于2011年5月基本建成,但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建成,直至2011年12月底才基本建成。项目主体工程于2011年5月初投入调试生产,断续调试生产至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年产5000吨吡唑酮项目生产线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