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28/2019-00014 | 信息分类: | 其他 /决议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24 |
文号: | 连公局〔2019〕1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安局民意热线办理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公安局民意热线办理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4日
连云港市公安局民意热线办理工作
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民意警务战略,强化各类民生事项办理工作责任,提高办件质量,确保民生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民意热线包括省市12345政府热线、市局民意110工单及其他民生办理事项。
第四条各县分局、市局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民意热线办理工作总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办理工作负总责;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市局围绕签收、办理、反馈、满意度等指标,对各地、各单位民意热线办理工作实行不定期巡查,并视情采取约谈、督办、问责等措施。
第六条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形的,启动约谈程序:
(一)对领导批示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或经核实系工单处置不到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适用诫勉约谈,责令被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限期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二)工单办理不认真,致使群众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达3次及以上的(恶意投诉等特殊情况除外),或群众回访满意度连续2个月排名末位的,适用警示约谈,提醒被约谈对象查漏补缺,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的,适用诫勉约谈。
(三)对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可随时启用工作约谈,了解被约谈对象工作情况。
第七条约谈对象为各县分局、市局各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督办程序:
(一)反馈内容与实际办理情况不符,夸大办理效果、弄虚作假、答非所问的。
(二)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避重就轻、做表面文章、欺上瞒下的。
(三)承办单位以职责界定不清、地域划分不清等理由推诿扯皮的。
(四)无特殊原因,对在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件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办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签收、办理或反馈,且不能说明原因的。
(六)对工作时间以外突发事件引起的民生诉求,承办单位值班电话或相关负责人电话无人接听的。
(七)借故推诿、拒不接收的,或受理后不落实、敷衍塞责的。
(八)工作人员擅自脱岗、离岗,致使交办事项接收不及时,延误处理时间,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九)在职责、政策范围内应予办理、解答的诉求,承办单位或工作人员服务过程中与投诉群众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
(十)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督办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九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经市局初步确认后,依据《连云港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交办督办,移交承办单位核查问责。根据核查情况,区分情形下发《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或《督察决定书》,在全市公安机关范围内通报,并依据市局“五个公安”绩效考评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经核查发现以下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办理民生事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警民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群众多次反映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处置不力,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化解民生积案不力,致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以上情形,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具体责任人问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责任领导同时问责;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办案类投诉有其特殊性,执法办案程序合法,则仅对签收、办理、反馈等指标进行考核,因执法办案程序不合法引起群众多次重复投诉,依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问责措施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止执行职务
(五)禁闭
(六)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检查发现纪检督察部门问责不到位,包庇袒护的,启动“一事双督”程序,由市局对承办单位监督部门和责任人问责。
第十五条对不认真核查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按照市局“五个公安”绩效考评办法相关要求,做退查处理,并计入年度绩效考评总分。
第十六条各地、各相关单位在民意热线办理工程中,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工单首接单位应向市局提供法律条文、会议纪要、公函批复等文件资料,并提出归属建议。对上级机关已经确定权属的工单,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办理,不得推诿。
第十七条民意热线办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局警务督察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