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28/2017-00370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22 |
文号: | 连云港市物价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
内容概览: | 连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
时效: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分)局、交通运输局(交管所)、公安(分)局,市各有关车辆救援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28日
连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
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车辆,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救援服务收费分为普通救援服务收费、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
(一)普通救援服务收费是指恢复车辆行驶功能的简单救援,包括泵电、送油、机械故障、更换备用胎等收取的费用。
(二)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是指车辆遇到故障或者事故,通过快修手段不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行驶,需要动用拖车、吊车等专业救援工具方可实施的救援收取的费用。
(三)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是指被施救的车辆装载的是易燃易爆及危险品或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需要破拆的或需动用50吨(不含)以上吊车进行施救等情况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普通救援服务收费、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车辆救援服务机构不得突破,但允许下浮,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施救的车辆装载的人员或货物需要驳载到其他运输车辆的,需要收取费用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应当公示救援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联系人、单位地址、服务标准、服务规程,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及作业前,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需的作业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救援并收费。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收费时应在税务发票上注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等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与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救援服务作业清单,并经当事人确认。
第七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时,而当事人未委托或无法委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因收集证据等需要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相应法律文书的,或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的,由此发生的拖移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车辆救援机构也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 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按《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县区价格、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各县及赣榆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公布<连云港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连价服〔2012〕26号)同时废止。
附表:连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连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
车型 |
≤10公里内拖车起步价元/车.次 |
超10公里拖车费元/车公里 |
拖 车 作 业 费 |
乘用车、微型客车(车辆长度≤4m) 微型货车(总质量≤1.8t) |
300 |
5 |
轻型客车(4m<车辆长度≤6m) 轻型货车(1.8t<总质量≤6.0t) |
350 |
10 |
|
中型客车(6m<车辆长度≤9m) 中型货车(6.0t<总质量≤14t) |
400 |
15 |
|
大型客车(车辆长度>9m) |
600 |
20 |
|
重型货车(总质量>14t) |
700 |
20 |
|
吊 车 作 业 费 |
乘用车、微型客车(车辆长度≤4m) 微型货车(总质量≤1.8t) |
800元/次 |
|
轻型客车(4m<车辆长度≤6m) 轻型货车(1.8t<总质量≤6.0t) |
1000元/次 |
||
中型客车(6m<车辆长度≤9) 中型货车(6.0t<总质量≤14t) |
1500元/次 |
||
重型货车(14t<总质量≤35t) 大型客车(车辆长度>9m) |
2200元/次 |
||
大型客车、重型货车 (总质量>35t) |
3800元/次 |
||
普通道路救援(泵电、送油、 机械故障、更换备用胎等) |
80元/次 |
||
摩托车 |
100元/次 |
备注:1、作业里程不足1公里按“四舍五入”取整,以公里计价。
2、作业里程是指:清障车辆将故障车辆从故障发生地拖达指定地点的里程。
3、现场抢修涉及的材料费按实际发生的收取。
4、所有的收费项目不包含被救援车辆过路过桥费。救援现场至停放施救车辆场所产生的过路、过桥(隧道)车辆通行费由被施救方承担。
5、被救援车辆不能简单地进行拖移,也不需要动用吊车,但须使用辅助轮才能进行救援的情况下,拖车作业费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30%。
6、拖车费标准(起步公里拖车费与超起步公里拖车费之和)每次每辆拖车作业费最高不超过1500元。拖车起步里程均为10公里以内,超起步里程的部分按公里另加。
7、对请求清排障救援的,施救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清排障服务时,按相应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交通举报投诉电话:96196
公安举报投诉电话:9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