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28/2019-00307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4 |
文号: | 其他〔2019〕275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修订《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关于修订《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分局、港公安局,市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部、市委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617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的通知》(苏公厅〔2018〕46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连政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市局对《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连公规〔2016〕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订《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证明材料确有保留必要的,由受理的户籍派出所通过数据共享或自行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档案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无需办事群众提交书面申请(微警务办理业务除外)。
二、修订《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对派出所自行复印等方式留存的复印件必须在认真核查原件真伪、出处、有无涂改伪造现象的基础上,仔细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一致,对确认无误的,由核查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真实无误,现保存于××(何处),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核查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户籍派出所要调查复核。
三、修订《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已在本市作常住户口登记又在本市城镇新增合法稳定住所的(含租赁房屋),可以由户主向新增稳定住所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3.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及单位租赁给本单位人员使用的单位公有房屋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4.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由租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查询打印。
四、修订《细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二)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
(三)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日的寻亲公告;
(四)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资格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比对信息。
五、修订《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户籍档案资料(在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的,无需此项证明材料);
(二)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江苏籍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外的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的,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二条办理。
不在原户籍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当地户口准入条件。不符合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恢复户口登记条件的,可以在原户籍地社区家庭户恢复户口。
户籍派出所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六、修订《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户籍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华侨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件;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在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的,无需此项证明材料)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在书面申请或申请表上签字同意落户,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七、修订《细则》第九十三条第1项及第6项
第1项投靠配偶,配偶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为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本人、子女、父母、(外)祖父母的。
第6项公民在农村地区有产权住房的。
八、修订《细则》第九十四条通迁项
第九十四条通迁项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范围内及本市内户口迁移实行通迁制度,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九、新增《细则》第一百条及第一百一十条补充项
第一百条补充项符合第(二)项情形的,被投靠人不需有合法稳定住所。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补充项投靠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限制;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军人退出现役后1年内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户口可以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十、修订《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二)录(聘)用相关手续。
十一、修订《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补充项
第一百零七条补充项属离婚情形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属人才引进的,提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单位不存在或离职的,提供相关证明;属迁入直系亲属家庭户处的,提供直系亲属本人、其家庭户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在书面申请或申请表上签字同意落户。
十二、修订《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外市公民因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由受理的租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查询打印。
十三、新增《细则》第一百一十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增项
第一百一十条新增项 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同意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增项 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家庭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能证明申请人系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动工作、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退休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退休证明,或者领取社保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修订《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一)个人经商的;
(二)我市企业单位招录聘用的在编职工;
(三)外地驻连办事机构人员。
符合上述情形迁入的户口,本人(或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家庭户。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
1.属个人经商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属企业单位招录聘用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3.属外地驻连机构在编职工的,提供该驻连机构出具的在编职工证明。
(三)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未婚承诺书。
十五、修订《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凡取得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的公民,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直系亲属家庭户、居住地社区家庭户或者就业地社区集体户。
符合上述规定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迁入直系亲属家庭户的,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
十六、新增《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补充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补充项全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业务全市通办。
十七、修订《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第2项及补充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2项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公民,因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的,对于省内跨市的,可以在本市任意户籍派出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不再提交就业、就学、居住等其他证明材料;对于跨省的,可以到本市设立的全国异地身份证受理点申请。
第一百六十五条补充项不予异地受理的三种情形: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相片与户籍信息系统登记不一致的,以及省级数据库查询不到历史证件信息的;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人像比对未通过且指纹核验未通过的;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以及有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的人员。
十八、修订《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第2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2项 对长期卧病在床人员、行动不便老人等特殊群体,户籍地户籍派出所在本市范围内提供预约上门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为参加重要考试、比赛等急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开设“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等服务,在最短时间内制发证件,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用证需求。
十九、修订《细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第3项及第4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3项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和办证系统信息无误后,跨市异地证不超过3日,本市证不超过2日,群众确实急用的力争做到当场制发。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4项 公民凭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到受理地户籍派出所直接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十、修订《细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户籍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6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申报、非婚生随父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二)外籍华人入籍,华侨原籍恢复户口,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
(三)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无迁出记录的大学生毕业回原籍户口迁入,无服兵役注销户口记录的退出现役户口恢复;
(四)增加曾用名;
(五)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本市农村地区之间投靠配偶情形除外);
(六)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八)市外户口迁入(不含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
(九)申报集体户立户;
(十)户口准迁证的发放、换发、补发;
(十一)民族变更更正;
(十二)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十三)一般疑难户口
中专学生招生、退学、毕业、就业分配,退伍、转业,回国定居,失踪寻回,招工、招干、公务员录用,刑满释放恢复户口等非准迁市外户口迁入,不用签发准迁证。
二十一、修订《细则》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户籍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性别变更更正;
(三)补录户口,漏登、漏录、数据丢失、死亡等错误注销恢复户口;
(四)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特殊疑难户口。
二十二、修订《细则》第二百十四条
第二百十四条本细则所称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籍(或者人事)档案资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对于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予以替代。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