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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专栏】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8-23

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一批价格违法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案例一

2021年8月9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对东海县正合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口罩、乙醇消毒液、医用酒精等商品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东海县市场监管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二

2021年8月11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对灌云县穆圩乡惠万家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灌云县市场监管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三

2021年8月12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连云港爱心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榆林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口罩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赣榆区市场监管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四

2021年8月14日,灌南县市场监管局对灌南县福满堂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药品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灌南县市场监管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