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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讲】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理解与适用(二)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19 17:16 字号:[ ]

五、关于使用录像记录方式的规定

1.应当使用录像记录方式的情形

【法条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第二款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存地点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解读】执法全过程记录特别是音像记录,在留存执法证据方面作用重大,应成为执法习惯并做好档案管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两种应当使用录像方式记录的情形:(1)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到场或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签字的;(2)当事人拒绝在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字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形下,即使有见证人也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2.可选择适用见证人或录像方式的情形

【法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解读】《程序规定》明确了两种可选择使用见证人或录像方式记录的情形:(1)提取物证时,当事人无法到场或拒绝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的,可邀请适格见证人,也可采用录像方式记录;(2)适用留置送达时,可经适格见证人见证签章,或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六、关于期限的相关规定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法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解读】《程序规定》明确了自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原则上为90个自然日。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自然日。需要再次延期的,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最长可再延长60个自然日。此处需要注意二次延长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从立案前核查期限起算,自发现案件线索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最长期限为:25个工作日+180个自然日。

2.不计入期限的情形

【法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

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解读】《程序规定》明确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的情形有:听证、检测、检验、鉴定及中止调查。同时,明确了中止调查的情形。

七、关于公告送达的细化规定

【法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解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规定》明确了可进行公告送达的场所有:(1)本机关网站;(2)本级人民政府网站;(3)当地主要新闻媒体;(4)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 。





拟稿:张 雯

审核:许传强

编辑:耿亚琼

审签: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