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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1 16:27 字号:[ ]

当事人:蔡建(3207061980****0036)

地址:海州区中大街27号

利害关系人:颜景秀(3207061956****0022)

地址:海州区中大街27号

经查,当事人蔡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于2023年擅自在海州区中大街27号院内二楼平台建设房屋,南北长5.2米,东西宽3米,面积15.6平方米,墙体为泡沫加气砖,北侧屋顶为水泥板,南侧屋顶为泡沫夹芯板。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调取海州区中大街27号不动产登记信息,该处不动产权人为蔡建母亲颜景秀;调取海州区中大街27号房产分户图,该处违法建设部分与房产分户图不符。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蔡建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你为利害关系人。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苏连城执限拆告〔2024〕8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陈述、申辩,可在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到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三大队(地址:连云港市新孔南路易居公馆北侧、新孔桥东, 联系电话:0518-85211826)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